政府對於處方箋上的內容,有規定一定要附上的資訊,以及建議附上的資訊(可附可不附)我們都稱他為13+3
關於這個藥師法第十九條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五條都有相關的規範。
有一年藥師國考居然考了出來,真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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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13項必要資訊
我把它分成三大項
1)病人的部分
病人姓名、病人性別
2)藥品的部分
藥品商品名
藥品的單位含量
數量、用法、用量、警語
3)調劑者的部分
調劑者姓名
調劑地點
調劑地點的電話
調劑者姓名
調劑或交付日期
3項可以附,可以不用付上的資訊
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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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也很奇怪,我認為適應症、副作用以及用藥指示,這些病人要該知道的資訊,竟然不是必要資訊。
不過也還好,醫院的處方箋通常也會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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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更)
本文提到的13+3,是根據優良藥品調劑準則,屬於命令。
藥師法第19條,有明確規範藥品交付十,包裝、容器上的資訊,屬於法律位階。
法律>命令
因此,實際上,還是要根據藥師法第19條的規範執行。
除此之外,全民健康醫療保險辦法,以及醫師法,也有類似的規範,雖然不盡相同,但是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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