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藥師法

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以及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明定藥師的業務內容

第四張:講述藥師怎樣會被懲處?怎樣會被吊銷執照?

 

第 四 章 懲處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一項 明確規範藥師證照不可以租借給他人,若是出事情了,後果非常嚴重。之前聽到有人說:「藥師只要租牌就可以在家裡躺著賺錢。」,根本天方夜譚。

第三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這個也不用多說,算是違反職業道德了吧!

第五項: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 簡言之,就是不能用藥師的身分,胡亂代言不熟悉的產品、誇大效能。

第六、七項比較籠統,違反藥師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需要看個案才能比較清楚了解是什麼意思。

 

第 21-1 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藥師懲戒方式有五種:

1)警告

2)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教你額外撥時間去上課。

3)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要你這段時間(1 month~1 year)先吃自己

4)廢止執業執照 人生直接GG

5)廢止藥師證書 人生直接GG

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例如:罰錢 + 吊銷執照,兩者性質不同,所以可以一起進行。

 

第 21-2 條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項的事情有點多。

藥師的懲戒,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被付懲戒之藥師,可以在20天之內,提出答辯,或者直接到會陳述,替自己發聲,如果沒有的話,藥師懲戒委員會就可以直接決議。(逕行:直接行動而不必考慮其他因素

[注意]除了藥師懲戒委員會,還有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兩者的決議要送到主管機關執行。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兩會的成員,必須是藥學、法學學者、社會人士組成(而且不可以是民意代表),而且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能低於1/3 不可以是民意代表很好理解,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不得少於1/3,大概是為了避免藥師互相袒護吧?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22、23條規範違反以上條款的人,實際的懲處方式。

 

第 24 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沒藥師證書,執行藥師業務,罰60000~300000,超級貴!但也是合情合理。

罰貴一點才正常,不然誰要花這麼多時間考藥師。

 

第 25 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執業執照是由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誰發給你的執照,就是誰撤銷或廢止他,很好記。

 

第 2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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