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藥師法

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以及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明定藥師的業務內容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的業務整理]

1)藥品的販賣、管理、調劑、鑑定、製造之監製、儲備、供應、分裝之監督。

2)"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

3)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簡言之,就是與藥物相關的產品製造、販售,都要有藥師負責管理、監督。

除此之外,第15條還有提到: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而這個"一定等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

 

第 16 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藥師受理處方,要注意上面的:

1)日期

2)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3)藥品的:藥名、劑量、用法

4)醫師署名或蓋章

之前有提過藥品處方箋上的13+3,與藥師法所規定的這項有些不同,需要注意。

除此之外,後面還有提到"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如果藥師看到覺得奇怪的地方,一定要打電話向醫師確認!

 

 

第 17 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在台灣,藥師調劑處方,一定要根據處方箋的內容,不能隨意更換,假使缺藥也要通知醫師,請他更換,不能省略或用其他藥品替代。

第 18 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

處方箋調劑完之後,要簽名蓋章,表示負責。

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這個國考考很多次!相當重要。

如果有處方箋有問題,並詢問過醫師、或者請醫師更換藥品的事項,需要註明,表示自己有善盡職責,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第 19 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藥師法19條,規範藥品容器、包裝上需要記明的事項!必須記住。

之前提到的處方箋內容13+3,是根據優良藥品調劑準則所寫的,屬於命令,然而命令<法律。

因此,實際上,還是要根據藥師法第19條(這一條)的規範來執行。

 

第 20 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藥師必須"親自"主持藥局的業務

調劑:1)醫師處方 2)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

 

第 20-1 條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兩年的調劑經驗可以在醫院、藥局、診所取得,工作滿兩年就有了。

注意!在藥廠工作,不會有調劑資歷哦!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簡言之,一定要有兩年的調劑資歷,才可以獨當一面。

 

看更多藥學筆記

元元不絕|藥學筆記

關於我

  作者介紹|小元仔藥師與元元不絕部落格

◎  支持作者|購買貼圖我的蝦皮推廣清單

  其他連結|FB粉絲團IG水族帳號


arrow
arrow

    元元不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