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藥師法
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以及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明定藥師的業務內容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的業務整理]
1)藥品的販賣、管理、調劑、鑑定、製造之監製、儲備、供應、分裝之監督。
2)"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
3)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簡言之,就是與藥物相關的產品製造、販售,都要有藥師負責管理、監督。
除此之外,第15條還有提到: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而這個"一定等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
第 16 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藥師受理處方,要注意上面的:
1)日期
2)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3)藥品的:藥名、劑量、用法
4)醫師署名或蓋章
之前有提過藥品處方箋上的13+3,與藥師法所規定的這項有些不同,需要注意。
除此之外,後面還有提到"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如果藥師看到覺得奇怪的地方,一定要打電話向醫師確認!
第 17 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在台灣,藥師調劑處方,一定要根據處方箋的內容,不能隨意更換,假使缺藥也要通知醫師,請他更換,不能省略或用其他藥品替代。
第 18 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
處方箋調劑完之後,要簽名蓋章,表示負責。
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這個國考考很多次!相當重要。
如果有處方箋有問題,並詢問過醫師、或者請醫師更換藥品的事項,需要註明,表示自己有善盡職責,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第 19 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藥師法19條,規範藥品容器、包裝上需要記明的事項!必須記住。
之前提到的處方箋內容13+3,是根據優良藥品調劑準則所寫的,屬於命令,然而命令<法律。
因此,實際上,還是要根據藥師法第19條(這一條)的規範來執行。
第 20 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藥師必須"親自"主持藥局的業務
調劑:1)醫師處方 2)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
第 20-1 條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兩年的調劑經驗可以在醫院、藥局、診所取得,工作滿兩年就有了。
注意!在藥廠工作,不會有調劑資歷哦!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簡言之,一定要有兩年的調劑資歷,才可以獨當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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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小元仔藥師與元元不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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