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藥師法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則是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 二 章 執業

第 7 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的內容,就是考到藥師證書之後,要做的事情。

1)拿到藥師證書之後,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之後,才可以執業。

因此,藥師會有兩張紙,一張是藥師證書,一張是執業執照。

複習:藥師法所稱的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簡言之,就是地方政府)

2)藥師要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要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共120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實不僅是藥師,醫療相關人員都需要接受繼續教育,畢竟醫學知識更新快速,身為專業人員必須與時俱進,才不會隨著時間失去自己的專業能力。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整理]有四種情況不能發給執業執照:

1)藥師證書被撤銷或廢止

2)執業執照被撤銷或廢止未滿一年

3)不能執行藥師業務(會有專家判斷)

4)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第 9 條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藥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簡言之,藥師一定要加入藥師公會;藥師公會不能拒絕(有資格的)藥師入會。

 

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如果要停業或者歇業時,要在前30天內,需報請發給你執業執照的單位備查。停業最多一年,超過一年就要辦歇業。

假如藥師死亡的話,主管機關就會將執業執照註銷。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論上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但是如果在藥局或者醫療院所工作,在事先報准之後,可以在執業處所以外的地方執行以上那些工作。

 

第 12 條

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藥局標示為日夜調劑者,其藥師應日夜為之。

藥師不得拒絕調劑,除非有正當理由。(調劑是藥師的天職)

如果藥局有標示為日夜調劑,那藥師就要日夜調劑。

 

第 13 條

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14 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這一點非常重要,藥師會因為調劑藥品,知道病人的一些秘密。光是看到藥品,大概就可以知道病人的狀況。

為了保護病人的隱私,規定藥師不能洩漏其中的資訊。

不僅僅是藥師,所有專業人員,都不能洩漏關於工作時所獲得的機密,我認為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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