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藥師法

筆記方式:先摘錄法條,並在下面做筆記

 

藥師法的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要考過藥師國考(第一階 + 第二階),才能當藥師。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一項:必須要念過大學藥學系,才能考藥師。假使碩士、博士是念藥理所、臨藥所,但是大學不是念藥學系的,也不能考藥師。(這就是為什麼藥學系這麼高分)

第二項:所謂專科學校藥學科,就是之前的藥學科五專體系,有兩間,一間是大仁,一間是嘉藥。但是後來這兩間都改成科技大學,變成第一項指的"私立大學藥學系"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藥師法當中的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福利部

地方:地方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藥師證書。

這個跟第1條有點像,第1條說考過了可以當藥師;第4條說考過了可以領藥師證書。

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第4條: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藥師證書。

 

第 5 條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

考過藥師國考之後,要將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送到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PS: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衛服部(第3條有提到)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這一條相當重要,涉及藥師證書的性命,我們的吃飯工具。

簡言之,管制藥品一定要管理好!管制藥品一定要管理好!管制藥品一定要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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