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藥師法

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以及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明定藥師的業務內容

第四章:講述藥師怎樣會被懲處?怎樣會被吊銷執照?

第五章:在講藥師公會

第六章:附則,有點補充說明的概念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0 條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資格、執業、組織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劑生違反依前項規定所定辦法者,依各該處罰藥師規定之方式及額度處罰之。

在藥師之前,調劑藥品的叫做"藥劑生",不過在民國68年已經全面正名為藥師,實際上做的事情大同小異,不過還是有些不同的地方。這些不同的地方,其資格、執業、組織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藥劑生若是違反前項規定,其處方的方式和額度與藥師相同。

 

第 41 條

中藥之販賣、監製及調劑,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訂定辦法管理之。

中藥的管理,由衛福部依照藥師法,另外訂定辦法來規範。

 

第 41-1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到藥師證書、申請執照,還沒工作之前,就需要先繳證書費、執照費,另外還有公會的會費哦!

 

第 41-2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及省藥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或辦理解散。

 

第 41-3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外國人也可以參加台灣的藥師考試,考試及格,就可以領取藥師證書。

 

第 4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的細則,由衛福部制定。

 

第 4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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