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一章是總則:講的內容主要就是怎樣可以當藥師?以及怎樣藥師執照會被撤銷。
第二章:關於藥師的執業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明定藥師的業務內容
第四章:講述藥師怎樣會被懲處?怎樣會被吊銷執照?
第五章:藥師公會
第 五 章 公會
第 27 條
藥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每個縣市都有藥師公會;全國的則有藥師公會全聯會。
每位藥師都必須加入藥師公會;而且公會不得拒絕有入會資格的人入會。(強制加入),這個是藥師法第9條。
說實在,一個職業能否被社會重視、能否發揚自己的職業、獲取自己應有的利益,公會的活躍是很大的關鍵。
我自己是覺得藥師公會滿活躍的,自己可以成為這份活躍的既得利益者,非常幸運,也希望未來可以做出貢獻。
第 28 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藥師公會,一個區域就只能一個。
但是在分區之前所設立的,就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直轄市及縣(市)藥師公會以在該轄區域內藥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藥師公會,在一個區域內,至少要九人發起組織,如果不滿九人,就要加入鄰近區域的藥師公會。
第 30 條
(刪除)
第 31 條
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藥師公會全聯會,是由一半以上的地方藥師公會(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組織。
第 32 條
各級藥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各級藥師公會,是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的;但是目的,則必須受到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
並非指衛服部是直屬上級機關,因為實際上藥師公會還是民間所組成的團體,兩者不可以搞混。
第 33 條
各級藥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各級藥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四、各級藥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藥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藥師法第33條,明確規範藥師公會的組成。
換句話說,藥師公會的組成,是有受到藥師法規範的。
第 34 條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34-1 條
上級藥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藥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之理事、監事。
第 35 條
藥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藥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 36 條
藥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各級藥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繳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 38 條
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藥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會有以上這些懲處。
這一條國考有考過,有一個答案是"得另行改組",但實際上並沒有這一項。
第 39 條
藥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簡言之,藥師法第27~39條,就是規範藥師公會的組成、規範、職責。
或句話說,藥師公會的組成,是由藥師法所規範的。
看更多藥學筆記
關於我
◎ 作者介紹|小元仔藥師與元元不絕部落格